针对近年来国内某些企业拟组织开展南极旅游的情况,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外交部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南极旅游要“有条件地开展”,我国目前组织南极旅游的条件尚不成熟。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旅游探险活动的拓展,一些旅游企业和探险组织多次与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联系,就开展南极旅游事宜进行探讨。一些企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即自行在国外组织延伸至南极的旅游活动,报价几万元甚至10万元以上。
《南极条约》及《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规定,缔约国在南极开展活动要事先通报其他缔约国并通过环境评估,如果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则应予以取消。这些规定适用于在南极地区的一切活动,包括旅游活动。因此,大部分缔约国对南极活动均规定了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我国是《南极条约》缔约国,应遵守有关规定。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相关规定。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强调,南极地区政治敏感,自然条件恶劣,生态脆弱,我国暂不考虑开展南极旅游。如今后开展,将进行科学论证和组织。目前,一些组团企业往往是在游客抵达南美等旅游目的地后,再通过当地的旅行社或机构组织前往南极的延伸旅游,这将可能使游客的安全和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因此,公民在报名参加“南极旅游”时应审慎。
有关负责人强调,在我国将南极确定为旅游目的地之前,国内有关企业和组织不宜擅自开展赴南极的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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