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推荐购物点买到假货,在无法退货的情况下,旅行社必须先行赔付。近日,新版出境旅游示范合同文本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多项内容规范了现有旅游交易行为。
购物次数不超行程一半
据了解,新版旅游合同规定,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新版旅游合同中还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应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以及主要商品等内容。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准星级”模糊用语不可使用
“饭店的标准是准三星级。”这种表述在《旅游计划书》将不可使用。按照新版合同规定,《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另据介绍,新版旅游合同首次对旅行社违约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规定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标准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至20%的违约金。
不可抗力增加支出协商分担
几天前因冰岛火山灰造成部分旅客滞留欧洲,多数费用由旅客承担。在新版合同中这种情况被明确规定“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新版合同中规定,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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