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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俯瞰巴黎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截至2016年夏季,共有192个国家加入了《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结是基于这样一个理念,世界上的某些地方具有突出普遍价值,正因如此,它们应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

  《世界遗产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将代表着人类共同遗产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定义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最大的强项之一在于,它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记录在一份文件当中,并承认文化身份与其所在的自然环境相关。

  《世界遗产公约》明确规定了可载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或文化遗产的类型,并指明潜在遗产所在国的职责以及他们在遗产保护和维护方面所扮演的角色。《世界遗产公约》还叙述了世界遗产委员会(World Heritage Committee)的职能,委员会成员的挑选办法及其任期。不仅如此,《世界遗产公约》还指定了专业的顾问机构,为遗产的挑选工作提供建议。除此之外,《世界遗产公约》阐明了世界遗产基金(World Heritage Fund)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以及可在何种条件下提供国际金融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