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条款

 

  加勒比航空公司运输合同。为施行这些条款和条件以及据此提供的运输和服务,"本客票"应理解为包括您收到的电子客票及构成电子客票的所有文件。

1. 一般条件

  1.1.本合同中所用的"客票"指您收到的电子客票以及所有文件,这些条件及声明构成其一部分;"承运"相同于"运输";"承运人"指承运本合同规定的旅客或其行李,或执行此类航空运输附带的任何其他服务的航空承运人。《华沙公约》指1929年12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Hague)修订的该公约,两者都适用。
  1.2.根据本合同进行的运输,应遵守《华沙公约》的责任相关规定和限制条件,除非此类运输不是该公约所定义的"国际运输"。
  1.3.只要与上述内容不相矛盾,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和其他服务应遵守:
    a) 客票中包含的规定;
    b) 适用的国际公约和运价;
    c) 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和相关规定;
    d) 任何书面或口头的指示,只要与客票和承运人的运输条件不相矛盾。
  1.4. 承运人的名称在客票中可用简称,其全名及简称见承运人的运价表、运输条件、规章或班期时刻表;承运人的地址应为客票中与承运人名称第一个简称相对的出发地机场;经同意的经停地点是本客票中所列的那些地点,或在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中所列在旅客航路上规定的经停地点。由数个承运人连续承担的运输,应被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营运活动。
  1.5. 一个航空承运人填开另一个航空承运人航线的运输客票,只能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操作。
  1.6. 对承运人责任的任何排除或限制,应适用于并有益于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承运人为进行运输而使用的航空器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
  1.7. 填开客票的代理人(简称"代理人")针对该客票收取的任何费用是受签发航空公司委托而收取的。该签发航空公司不作为任何其他营运商的代理人,收取这笔费用。该代理人不是其他任何营运商的任何其他类型的代理人。
  1.8. 营运商不是公共承运人,且可在不给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运任何人员或物品。
  1.9. 各营运商仅对其自己提供的运输或服务负责,对任何其他运输或服务不负任何责任。
  1.10. 本客票不可转让。在办理登机手续登机时,客票的购买者(简称"购票者")需出示符合要求的身份证件(如驾照或类似的照片证明件),然后承运人才有义务提供本客票规定的运输或服务。
  1.11. 如果购票者变更或取消运输或服务或其顺序,则客票票价结构可能不再适用。在某些票价结构下,如果在规定的运输或服务之日未使用这张客票,则该客票可能变得没有价值,且不可退票;然后旅客和购票者同意支付全部票价和价格。签发机票的航空公司可酌情自行决定收取退票费或进行退款。并不是所有服务或票价类型都适用于所有旅客。
  1.12. 购票者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相关收费接收本客票。如果本客票是用信用卡购买,购票者同意在收到账单之日,或信用卡发行机构的标准政策规定的延长付款期限到期之日,支付全额款项。
  1.13. 承运人可更换运输方式或服务供应商,无需另行通知。这些条款适用于任何更换的或更改的运输或服务。
  1.14. E除非这些条款另行规定,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i) 任何与运输或服务的规定及未规定相关,由于过失或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人员死亡或受伤、行李或物品丢失或损坏、延误,或其他类型的损失,营运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ii) 代理人或营运商对与运输、服务或其价格相关的任何信息的不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
  1.15. 营运商对违背任何规定或条款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应限于再次提供有争议的服务,或支付再次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1.16. 这些条款对代理人或营运商提供的保护应扩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关联公司和独立承包人。本条件包括以向旅客提供服务为约因,对这些人员提供保护。
  1.17. 承运人的任何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均无权改变、修改或废止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1.18. 如果任一条款未能全部或部分生效,或造成任何其他条款未能生效,则应仔细阅读该条款,或分割该条款,以保护其余条款。
  1.19. 无论何时填开,本客票以及根据本客票提供的运输或服务应符合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的现行法律的规定。

2. 行李

  托运行李限额。任一件行李的总线性尺寸(即,长+宽+高)不得超过157厘米。单件行李的最大可接受重量是70磅(约32公斤)。旅客登机手续办理处将不接受任何一件超出尺寸或重量限额的行李。 免费托运行李限额。除了经批准的手提行李外,每位购买了加勒比航空公司国内或国际航班的机票并占用一个座位的旅客,有权享有免费行李限额,详情参阅intercaribbean.com上发布的公司行李限额规定。
  2.1. 超件行李费适用于重量超出加勒比航空公司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不同类型的航班,收取的费用也不同。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加勒比航空公司办公室。
  2.2. 超件行李运输限制。超件行李受到可用空间的限制,因此可能不会与旅客在同一个航班上运输。超件行李仅运输至加勒比航空公司行李托运签上指定的机场。旅客自己负责领取超件行李和/或支付任何其他相关的运输费用。
  2.3. 超件行李限额。超件行李总重量不得超过220磅(约100公斤)。此类行李托运必须在货物出口进行处理,并收取适用的货物运载价格。

  2.4. 参与联运(加勒比航空公司构成该联运航线的一部分)的旅客,如果所购买机票的目的地是最终目的地,且中途不经停,则其有权享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标准托运行李限额(采用计重制免费行李限额,座席等级不同,免费行李限额也会相应不同)。超出加勒比航空公司行李限额的行李可免费运输,但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空间,因此可能不与旅客在同一个航班上运输。
  2.5. 手提行李。每位支付了客票费用的乘客有权携带一件行李登机(除非营运商指示将行李存放在行李舱内)。该行李宽度不得超过9英寸(约22厘米)、高度不得超过14英寸(约35厘米)、长度不得超过16英寸(约40厘米),总重量不得超过10磅(约4.5公斤)。
  2.6. 贵重物品。所有行李都应该上锁。贵重物品(如钱币、珠宝、贵重金属、可流通票据、有价证券、商业单据或类似物)应随身携带,或放置在您能时刻注意到的手提行李中。加勒比航空公司对运输物品的固有缺点、质量或服务导致的丢失或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3. 危险物品

  3.1 为保障飞行安全,以下类型的违禁物品是禁止在行李中携带的物品的示例。如果您对您携带的物品有任何疑问,请在出发前咨询加勒比航空公司。
    i. 压缩气体(如制冷剂)、易燃气体、有毒气体(如丁烷)和潜水呼吸器气缸
    ii. 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汞和湿电池)
    iii. 炸药、弹药、烟花爆竹和照明弹
    iv. 易燃液体和固体(如打火机或加热燃料、火柴、油漆和易燃品)
    v. 感染性物质(如带有活病菌的物质)
    vi. 放射性物质和所有有毒物品(如杀虫剂和除草剂)
    vii. 有限数量的药品和化妆品
    viii. 托运和手提行李中可携带酒精类饮料(最多2升或2公斤)
    ix. 手提行李中禁止携带枪支
    x. 旅客不得在行李中携带危险物品或潜在的危险物品进行运输。
  如果在行李中发现此类物品,承运人可销毁、弃置和/或保留此类物品。您可在启程航站楼中留意引导标示,以获得更多信息。如需更多协助,请直接咨询加勒比航空公司。

4.国内运输–责任限度

  4.1 全部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内进行的运输(不是指《华沙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应遵守2008年《空中导航(海外)法令》(Air Navigation (Overseas Territories) Order 2008)、或补充性的国家立法的规定,且承运人对任何旅客的死亡或受伤应负的责任限制在5万美元总额,对行李应负的责任限制在500美元总额,对非托运的行李应负的责任限制在100美元总额。

5.国际运输 – 责任限度

  5.1 当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或经停地点不在出发地所在国家内,《华沙公约》将适用于从始发地至最终目的地的整个运输旅程,包括在始发地或目的地国境内的任何部分。当旅客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在美利坚合众国,该公约和列入适用运价中的特别运输合同规定了承运人和加入特殊合约的某些其他承运人的责任:当旅客死亡或遭受到人身伤害时,对证明确实的损害,在多数情况下赔偿限额为7.5万美元/旅客,且此种被限制的责任不取决于承运人是否存在过失;对于由未加入特殊合约的承运人所承运的旅客,或者旅程的目的地点、始发地点或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不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旅客,承运人对旅客死亡或遭受到人身伤害的责任,在多数情况下的赔偿金额约为1万或2万美元/旅客。参加这些特别合同的承运人的名单存放在这些承运人的各售票处,可应要求提供查阅。旅客通常可以在私营公司购买保险获得附加保护。上述保险不受华沙公约或这些特别运输合同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影响。详细情况请与你的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代表洽商。
  5.2 承运人对行李的遗失、拖延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除非旅客提前申报更高的价值,并支付了附加费。对于大多数国际航班(包括国际航班中的国内旅行部分),托运行李的责任限额约为20.00美元/公斤,自理行李为400.00美元/旅客。对于美国境内的航线,联邦条例规定了航空公司在旅客行李上的责任限额为至少1250.00美元。

6.政府征税

  6.1 您所购买的客票价格可能包括航空公司代当地国家政府收的税。您还可能被要求自行支付尚未征收的税费。

7.政府要求

  7.1 旅客应遵守政府旅游要求,备好出、入境和其它所需的文件,并提早到达机场,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办理出境手续。(参见第11条)
  7.2 根据民航法规,国内航班的一些候机楼和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是禁止吸烟的。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航空旅行(海外)秩序2008"和"海外航空法规"针对旅客行为准则有相关规定,旅客须时刻遵守。

8.乘机保健须知

  8.1 为确保您在飞行中保持良好的健康状态,请在行前做好医疗咨询及必要的医护安排。
  8.2 研究表明,长时间蜷坐在狭窄空间,使下肢血液难以顺畅流通,导致腿部深静脉血栓的发生。这对一般健康的旅客影响不大,但对心脏病患、近期接受过腿部静脉手术、患静脉血管炎或抗凝血机能异常等病症的旅客就有较严重的影响。
  8.3 孕妇旅客在动身最好联系主诊医生或助产护士,因为某些情况下需要出示相关医疗证明。
  8.4 由于机场的部分限制和额外收费规定,需要特殊设备的残障旅客、或有其它设备需求的旅客请在购票时将您的需求告知,以便工作人员提前做好安排。

9.班期时间

  9.1 本客票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在本客票、承运人的运价、运输规则或其它条款中另有规定。所列的运输票价可在开始运输之前改变。如未支付适用票价的费用,承运人可拒绝运输。
  9.2 超出承运人可控范围内的任何事件,包括劳资纠纷、负荷限制、恶劣天气、技术故障和其它操作限制导致的运输服务的中止或延误,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有权因其它原因取消预订。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改期或取消而造成的后果,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3 您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您和免费行李额内的行李,在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承运人会尽量按照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班期时刻履行运输服务。但班期时刻在您实际开始旅行之日前可能发生变动,我们对该此不予保证。
由于航班延误造成的后果,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尽量安排您和您的行李搭乘下一趟航班。
  9.4 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地方所列时间并非一成不变,也不构成本合同的内容。在必要情况下,承运人可以不做事先通知就更换航班或取消客票上所列的经停地点。航班时刻表可在不事先通知情况下变更。承运人对航班的延误、取消以及航班衔接不承担责任。
  9.5 根据条款,航班改道、替换、变更、取消或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9.6 如果航班将旅客降落在除客票上所列地点除外的地方,承运人将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其运送到目的地,但在运输时间、日期和运输方式上没有义务规定。

10.条约遵守

  10.1 旅客必须遵守所有法律法规和航空运输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和安全相关、并可能影响安全的行为。旅客须接受承运方工作人员或其他授权人员合理的人身和行李检查,否则承运人将有权拒绝载运或强制驱出。
  10.2 由于下列一种或多种原因,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旅客和/或其行李,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驱逐或限制措施:旅客不遵守航空运输条款;旅客受到药物/酒精的影响、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旅客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害。

11.登机时间

  11.1 旅客须保证足够的时间来完成登机手续和所有安检程序,以免误机:
    i. 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须在航班起飞前2小时到达机场
    ii.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须在航班起飞前45分钟到达机场
  11.2 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的旅客,将被拒绝登机。

  承运人有权拒绝载运任何未遵守航空运输条件、承运人运价表和法规制度的旅客。Copyright © 加勒比航空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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