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出境旅游,有8人没能随团归国,沈阳和大连两地的两家旅行社为赔偿问题打起官司,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
今年2月,沈阳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沈旅”)和大连一家旅行社(以下简称“连旅”)签订出入境旅游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沈旅”为“连旅”组织的旅游团办理签证事务,并约定如有游客因滞留或其他原因未能随旅游团同时回国,“连旅”承诺每人偿付8万至10万元的赔偿金,在团队回国之后三日内支付。
随后“沈旅”按照合同约定为“连旅”办理了162人的签证事务,“连旅”亦将办理签证所需要的费用给付了“沈旅”。但“连旅”委托“沈旅”办理签证的162名游客,有8人未能随团回国。由于有游客未归国给负责办理签证的“沈旅”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沈旅”与“连旅”随后就此进行了协商,后商定滞留不归者按照每人6万元支付赔偿金,共计48万元。“连旅”后给付了24万元,其余24万元迟迟未付,“沈旅”为此把“连旅”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欠款2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出入境旅游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沈旅”的诉讼请求合理。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连旅”向“沈旅”支付24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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